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(二),
1. 这辆汽车必须被认定为夫妻a、b的共同财产。
2. 善意第三人c应当举证(“有理由相信”)a用汽车做抵押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。
c要打赢官司,可提供这样的证据:最初作抵押公正时,a交了车主证,同时交了结婚证,以证明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或者把这个例子改一下:
a对c说:我们家的财产都归b所有,我们有协议。c告到法院,法院为保护c的合法权利,认为a和b俩人的协议c不知情,所以他们的协议对c无效,判决把车给c。
改为:
a对c说:b不同意我拿共同财产汽车作抵押,抵押协议无效。c告到法院,法院为保护c的合法权利,认为b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c,判决把车给c。
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。